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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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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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4年3月26日通過,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屆第15號)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xié)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國務院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舉報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yè)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或者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是否招標或者選擇何種招標方式,由項目法人自主決定。
第六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wǎng)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涵洞、隧道、護坡、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燃氣、園林、綠化、路燈照明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wèi)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jīng)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chǎn)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國家融資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適宜招標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jīng)國務院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jīng)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且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后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只有少數(shù)幾家具備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地域條件限制的;
(四)重要設備的規(guī)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擬公開招標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得公開招標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招標活動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進行。
招標人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招標活動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xù);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四)采取資格預審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發(fā)售招標文件;
(六)根據(jù)需要,組織現(xiàn)場踏勘;
(七)應投標人要求,澄清招標文件有關問題;
(八)接受投標文件;
(九)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接受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一)開標;
(十二)評標;
(十三)定標;
(十四)發(fā)中標通知書;
(十五)返還投標保證金;
(十六)應招標人要求,中標人交付履約保證金;
(十七)簽訂合同;
(十八)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fā)包初步方案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審批部門依據(jù)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招標人報送的有關招標的內容提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意見后,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通報有關核準的內容。
經(jīng)核準的內容需要變更的,招標人應當?shù)皆椖繉徟块T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規(guī)模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和要求。
第十九條 招標人采取資格預審的,應當將資格預審條件、標準、淘汰方法載入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法規(guī)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經(jīng)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書面通知所有申請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書面通知中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說明其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招標人名稱、項目概況、招標范圍、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說明、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投標有效期、評標標準和方法等;
(二)技術要求,包括主要設備、材料、主要技術參數(shù)、技術規(guī)范、工藝設計及施工組織方案等;
(三)商務要求,包括投標報價及計算公式、價格分析等;
(四)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標準格式、通用條款、專用條款等;
(五)附件,包括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六)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獲得本地區(qū)、本行業(yè)獎項作為投標條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業(yè)、所有制等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應當密封保存,開標前不得泄露。參與標底編制的所有人員,負有保密責任。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時,只能向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收取印制文件所需的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投標人不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的,其投標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對提交的預審文件、投標文件中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梢圆捎猛稑吮:蛘咄稑吮WC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人民幣。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
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對未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應當于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日內退回;對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退回。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與招標人不得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利用掛靠其他單位,或者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租賃方式獲取資格、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以他人名義投標的手段參與投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授權人印鑒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格式編寫或者關鍵字跡模糊不清的;
(四)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的;
(五)除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
(六)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應當制作記錄,并在評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及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主持開標,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不參加開標的,不得對開標結果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開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投標文件數(shù)量;
(二)宣布開標紀律、開標人員名單、評標標準和方法;
(三)確認投標人是否到場;
(四)檢查并確認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五)開啟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標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標文件;
(六)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
(七)設有標底的,公布標底;
(八)制作開標過程記錄。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對標底有異議的,應當自標底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出,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組織復核。復核結果誤差在±3%以內的,按原標底進行評標、定標;誤差在±3%以上的,按復核結果評標、定標。
復核費用由提出異議的投標人先行支付。經(jīng)復核,按原標底進行評標、定標的,復核費用由提出異議的投標人支付;按復核結果評標、定標的,復核費用由招標人支付,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復核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退回提出異議的投標人先行支付的復核費用。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活動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六條 評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讀有關評標紀律;
(二)確定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審查投標文件;
(四)根據(jù)需要,要求投標人澄清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問題;
(五)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確定中標人;
(六)通過評標報告并送達招標人。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由招標人采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方式在評標專家?guī)熘写_定。一般招標項目,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特別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直接確定的人數(shù)不得超過評標專家總人數(shù)的四分之一。
評標專家?guī)煊勺灾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jù)有利于打破地區(qū)封鎖、實現(xiàn)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建和管理。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招標工作發(fā)展需要,可組建跨部門、跨地區(qū)的綜合性評標專家?guī)臁?/font>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
(二)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六)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招標人應當負責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在評標時,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補充。
評標方法包括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對各個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應當將量化指標建立在同一個基礎或者同一標準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評標時應當參考標底,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jù)。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有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開標記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jīng)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jīng)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的有排序的合格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在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guī)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訂立合同的條件。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評標結束之日起7日內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并附評標報告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未經(jīng)批準或者備案,擅自不進行招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jīng)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參與評標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的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